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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违法被罚225万 财务数据不真实
  • 2021年12月14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显示,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麦建立、许寿元、黄微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2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显示,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麦建立、许寿元、黄微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广西银保监局对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25万元。对麦建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许寿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黄微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保监会网站2011年8月25日发布《关于麦建立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麦建立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麦建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6年6月22日发布《关于许寿元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查,许寿元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责任编辑:周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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